第五届“清远市十大杰出青年”选举办法
(2006年4月25日第一次评审会通过)


 

根据第五届“清远市十大杰出青年”评选活动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 评委会评选第五届“清远市十大杰出青年”须有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。评委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评审会,经组委会同意可委托投票,但委托投票人不能超过评委总数10%。
二、 第五届“清远市十大杰出青年”正式候选人20名,在各县级团委、青联、市直有关单位推荐预备候选人的基础上,由评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确定。
三、 评审委员会由市直有关行业、部门的领导组成,共31人。
四、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。选票上候选人名单以姓名笔划为序排列。
五、 选举采用差额选举,分为两个阶段进行。选举正式候选人时,每张选票选举等于或少于20名赞成票的为有效票,多于20名赞成票的为无效票;正式选举“十杰青年”时,每张选票等于或少于10名赞成票的为有效票,多于10名赞成票的为无效票。
六、 选举收回的选票,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,选举有效;多于投票人数的,选举无效,应重新选举。
七、 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(10名)。如遇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,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,以得票多者当选。
八、 选举设监票员和计票员,由组委会指定受组委会领导,监票员、计票员的工作同时接受公证员的指导和监督。
九、 选举工作由组委会领导。
十、 本选举办法如有不尽事项由组委会决定。

 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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